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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金属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
来源: 学会秘书处  发布时间:2022-02-08

第一条  总则

  1. 根据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〈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川发改体改综合〔2018〕65号)文件精神,结合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号)要求,四川省金属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制定本办法。

  2.按照本会章程,凡本会单位会员,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。

  3.本办法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。

  4. 本会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,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。 

第二条  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

  5. 按照权利、义务相衔接的原则,对单位会员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:

  (1) 理事长单位5万元;

  (2) 副理事长、监事长单位0.5万元;

  (3) 理事企业单位1000元; 

  (4) 其他300元。

  注 :①本标准针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会员进行收费。②某一单位中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或理事有多名领导担任时不重复交费。③某法人单位已交会费,所属的分子公司或单位不再交会费。

  6.单位会员当年特别困难的可提出会费缓缴、减缴、免缴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,予以缓、减、免当年会费。

第三条  会费的使用

  7.按照“收支平衡,服务会员”的原则,本会单位会费,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。

第四条  会费的管理

  8.本会收取会费,一律使用财政部印(监)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。

  9.本会会费,一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设立专账管理会费,对会费收入和支出进行单独核算。

  10.本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、单位会员公布一次会费收缴情况,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的审查和单位会员的监督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四川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缴情况。

第五条  单位会员权利

  11.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《民政部 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文件规定的,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,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
第六条 本办法经四川省金属学会九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;四川省金属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《四川省金属学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》同时作废。

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。

 

 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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